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哈尔滨火车站北广场站前地区出租汽车和 公共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 哈政发法字〔201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哈尔滨火车站北广场站前地区(以下简称哈站北广场地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经营秩序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哈站北广场地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现就有关事宜作出如下决定: 一、哈站北广场地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范围: 从哈站北广场主楼东侧楼区建筑红线至地工街与霁虹桥交汇处,沿霁虹街至工厂胡同与霁虹街交汇处,沿工厂胡同至地工街与工厂胡同交汇处,沿地工街人行道至安宁街与地工街交汇处,沿安宁街人行道至海城桥下,沿海城桥下至哈站北广场主楼南侧建筑红线合围的地上地下公共空间区域(不含铁路部门管辖的区域)。 二、在哈站北广场地区区域内,下列违反《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或者未办理《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从事营运的,或者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的; (二)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 (三)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的; (四)未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或者未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标志、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或者出租汽车营运车辆未达到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的; (五)拒绝租乘、中途倒换乘客乘坐的车辆,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绕道行驶的;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私自改动、串用或者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未如实给付乘客有效票据的; (七)进入哈站北广场地区未按照规定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依次候客、下客的。 三、在哈站北广场地区区域内,下列违反《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权,由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行使: (一)擅自侵占、挪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设施用地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依次进站、停靠,或者拒载、捡客、越站、超时等客、敞门运行的; (三)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或者覆盖、涂改公共汽车或者电车站牌、标志牌、客运交通标志的。 四、哈站北广场地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市交通运输局不再行使已经由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五、市交通运输局与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就哈站北广场地区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六、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4日
|